商品名稱及文號:
康健人壽一路照護定期健康保險
110.02.22康健(商)字第11000000200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表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累計給付已達二百四十個月為限。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等應備文件後,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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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