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及文號:
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108.06.25康健(商)字第10800000580號函備查
110.07.01康健(商)字第11000000420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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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內容皆以「計劃二」為計算: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 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
A級(剛剛好)/A+級(好健康)/A++級(超級棒): 0% / 15% / 20% (實際保費數值依各計劃別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癌症照護(每月)保險金額」按月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額」,持續給付六十個月。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以給付一次(即「重度癌症照護(每月)保險金額」持續給付六十個月)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或本契約屆滿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者/放射治療者,每次接受化學藥物/放射治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額/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劑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僅以一次計算。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各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九十日為限。 - 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燒傷病房、燒傷加護病床、安寧療護住院病床時,該期間之每日最高給付金額改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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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門診「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每次門診「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癌症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二項約定辦理。 -
以投保人投保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計劃二),保障/繳費10年期為例:
「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100,000元/次為限(實支實付),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以投保人投保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計劃二),保障/繳費10年期為例: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20,000元/月,保證給付60個月,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